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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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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0-1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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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医疗保障机构,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西铁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耗材支付管理,形成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可以单独收费,并且具有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编码的医用耗材。   

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分为可报销类和自费类。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劳社发〔2007〕112号)中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列为自费类;除自费类的其他医用耗材列为可报销类。   

三、参保人员使用自费类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使用可报销类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一)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按照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支付政策执行。   

(二)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通过分段累进确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后,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具体分段标准为:   

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部分,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5000元至2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超过20000元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合理治疗,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因病施治,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使用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类或超过集中采购限价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的同意。   

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保医用耗材政策的宣传指导;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要建立医保医用耗材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医保医用耗材库的变更、维护以及医保基金结算和管理工作。   

七、各级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医保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八、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0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本通知发至各定点医疗机构。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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