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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 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
【重要通知】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 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9-0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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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资助以训稳岗,做好稳就业工作,完成保就业任务,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财政部的相关就业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已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 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将从“扩大以工代训规模、完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加强以工代训服务”等多个角度全面开展以工代训相关工作
【重要通知】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 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资助以训稳岗,做好稳就业工作,完成保就业任务,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财政部的相关就业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已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 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将从“扩大以工代训规模、完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加强以工代训服务”等多个角度全面开展以工代训相关工作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FESCO陕西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9-0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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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资助以训稳岗,做好稳就业工作,完成保就业任务,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财政部的相关就业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已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将从“扩大以工代训规模、完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加强以工代训服务”等多个角度全面开展以工代训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请见下方红头文件:
根据市人社发〔2020〕19号文件要求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内容具体解读如下:


一、补贴范围、对象
1.新吸纳劳动者的企业。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为6个月。
2.新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在岗职工全部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补贴期限为6个月。
3.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受疫情影响连续停产停业3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组织2016年1月1日后入职的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为3个月。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认定办法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认定资料:企业内部停产停业复工复产证明材料;防疫验收报告书;企业承诺书。)
4.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和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项目建设的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组织2016年1月1日后入职的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为3个月。
以上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培训对象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补贴期限按第1项规定执行。
二、补帖标准
以下用人单位组织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依据规定培训期限,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三、申请材料
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前需提交培训有关材料,包括:
1、《企业以工代训资格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停产停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4、《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计划》、《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名册》;
5、用工证明(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派遣单或其他用工证明材料);
6、需要证明身份的还需提供身份类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
四、申请期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五、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培训资格
2、审批通过后开展以工代训
3、开始培训
4、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5、审批通过并且公示
六、注意事项
1、上述第三项提到的办理资料为资格审核阶段的资料,如通过审核后还需提供培训申请及补帖申请相关资料。
2、其中申请员工必须符合职业大典的4,5,6类。
第四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4-01.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
4-0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服务人员
4-03.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
4-0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4-05.金融服务人员
4-06.房地产服务人员
4-07.租赁和商务服务人员
4-08.技术辅助服务人员
4-0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人员
4-10.居民服务人员
4-11.电力、燃气及水供应服务人员
4-12.修理及制作服务人员
4-13.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
4-14.健康服务人员
4-99.其他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人员
第五类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5-01.农业生产人员
5-02.林业生产人员
5-03.畜牧业生产人员
5-04.渔业生产人员
5-05.农、林、牧、渔业生产辅助人员
5-99.其他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第六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6-01.农副产品加工人员
6-02.食品、饮料生产加工人员
6-03.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6-04.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6-05.纺织品、服装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6-06.木材加工、家具与木制品制作人员
6-07.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6-08.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
6-09.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作人员
6-10.石油加工和炼焦、煤化工生产人员
6-1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人员
6-12.医药制造人员
6-13.化学纤维制造人员
6-14.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6-15.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人员
6-16.采矿人员
6-17.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人员
6-18.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
6-19.金属制品制造人员
6-20.通用设备制造人员
6-21.专用设备制造人员
6-22.汽车制造人员
6-23.铁路、船舶、航空设备制造人员
6-24.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人员
6-25.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员
6-26.仪器仪表制造人员
6-27.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
6-28.电力、热力、气体、水生产和输配人员
6-29.建筑施工人员
6-30.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6-31.生产辅助人员
6-99.其他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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