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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关于开展西安市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通知】关于开展西安市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2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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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切实做好西安市2022年度城镇职工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地点

市本级参保单位: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建工路28A)三楼大厅。

各区县参保单位:区县工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缴费基数申报窗口,集中对所属参保单位开展基数申报受理工作。

 

三、缴费基数申报内容

 

(一)参保单位按照2021 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如实填报《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附件2),并更新客户端中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

 

(二)基数申报应携带材料

1.2021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人力资源情况表》或2021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等)。

 

2.陕西省2022 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或社保基金申报表。

 

3.无法提供以上有关财务账目的参保单位需出具书面资料详细说明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及人员用工情况。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3)(单位加盖公章)。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工伤、失业保险实行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2021 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43.33元。

 

(二)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21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630元的,以19630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26元的,以3926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注意事项

(一)职工工伤、失业保险从2022年1月起按新基数缴费。

 

(二)参保单位到所属经办机构缴费基数申报窗口拷取参保数据及企业端,或从社保经办网厅下载参保数据及企业端。企业端中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中“上年月平均工资”项必须按照个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非缴费基数)如实填写。

 

(三)应疫情风险防控要求,参保单位尽可能在社保经办网厅诚信申报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无需在经办窗口申报)。

 

若还未开通社保经办网厅业务,请携带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动态码网上经办业务申请表》(附件4)到所属经办机构开通“动态码”登陆社保经办网厅功能。网厅申报时须.上传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同时按照缴费基数申报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留档保存备查,以便稽核、税务部门核查。网厅申报后须检查缴费基数申报信息是否导入成功,注意反馈信息。

 

(四)临柜办理2022年度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业务请先到“西安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预约服务——2022基数申报预约”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到柜台办理。

 

(五)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停止办理增减变动、信息维护、转移接续、缴费核定等业务。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恢复相关业务的办理。

 

(六)参保单位要按照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如实申报个人工资,准确输入参保人员个人联系电话,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在客户端中自动生成,需单位自行打印)。

 

以上各种报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

9月30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0月份增减变动,9月30日晚8时系统统一核定10月份费用。

10月1日至10月31日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1月份增减变动,10月31日晚8时统一核定11月份费用。

 

10月1日至10月15日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0月份增减变动,10 月15日晚8时统一核定10月份费用,10月16日至10月31日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1月份增减变动,10月31日晚8时统一核定11月份费用。

 

10月15日后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0月份增减变动,同时到经办窗口核定10月份费用,费用核定完可在社保经办网厅或临柜办理11月份增减变动,10月31日晚8时统一核定未核定单位10月份费用和11月份费用。各参保单位按照核定金额到税务部门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

 

(八)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缴费基数补差为负数的单位补差数据对应月份已实缴的,将补差金额直接退至待转金;如补差数据对应月份有欠费的,待欠费月份实缴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将补差金额退至待转金。

 

(九)参保单位认真核对参保数据盘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务必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若信息有误,待基数申报工作完成后到柜台修改。

 

(十)参保单位认真核对单位参保人员,将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核实停保处理。临柜申报的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经柜台确认后拷取数据盘;网厅申报的单位直接.上传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保存后下载数据盘。

 

(十一)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网厅“单位(项目)失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或“单位(项目)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变更”模块中认真核对单位地址、专管员姓名、办公电话、专管员手机、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电话、法定代表人手机等信息。若信息为空或有误,请在网厅或柜台进行修改。

 

(十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西安市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参保单位开展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如未按时完成,将暂停办理单位增减变更业务和相关待遇。待申报完成,恢复正常。

 

(三)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后,单位须尽快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用,以保证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待遇。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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